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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林婉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林婉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6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富银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5495。法定代表人:谢爱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王福,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婉倩,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花都支行)诉被告林婉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花都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林婉倩已结清全部逾期贷款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花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静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