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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韩晓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韩晓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54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负责人:樊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霞,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帅,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岚,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韩晓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晓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晓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计收154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