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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张国春、兰州宇泽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张国春,兰州宇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8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陆登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春,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被告:兰州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国春、兰州宇泽商贸有��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