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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毕国红与刘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国红,刘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财保6号申请人:毕国红,女,1974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刘春华,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申请人毕国红因与被申请人刘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春华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为(车牌号删除)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车籍、异地扣押车辆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毕春红以其丈夫王建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账号为(银行账号删除)账户中的10,000.00元现金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春华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为(车牌号删除)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车籍、异地扣押车辆(扣押后车辆由毕国红负责妥善保管并预付相应保管费用,保管期间不得对该车辆有转移、变卖、赠与等行为);二、对申请人毕国红提供担保的其丈夫王建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账号为(银行账号删除)账户中的10,000.00元现金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