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红海诉许桂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海,许桂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64号原告:常红海,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常村北街19号。身份证号:142621195504122918。电话:1513538****。被告:许桂兰,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晋达路砖厂巷36号。身份证号:142621196406022926。电话:1354653****。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海与被告许桂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红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红海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