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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红海诉许桂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海,许桂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64号原告:常红海,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常村北街19号。身份证号:142621195504122918。电话:1513538****。被告:许桂兰,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晋达路砖厂巷36号。身份证号:142621196406022926。电话:1354653****。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海与被告许桂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红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红海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