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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7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有清、王来芝与顾福娣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清,王来芝,顾福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670号原告:张有清,男,193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来芝,女,193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涌泉,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福娣,女,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有清、王来芝与被告顾福娣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清、王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有清、王来芝负担。审 判 长  夏万宏人民陪审员  徐怀清人民陪审员  陆萍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