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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孝民与张汉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民,张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黄孝民,男,汉族,1952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汉卿,男,1949年3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孝民与被执行人张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孝民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孝民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案款。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孝民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孝民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29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