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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康与屈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康,屈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曹康,男,汉族。被执行人屈小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5)佳执字第0030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屈小和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屈小和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元,并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