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帅、侯爱国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帅,侯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911号申请执行人:冯帅,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侯爱国,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院在执行冯帅与侯爱国继承纠纷(2017)津0103民初903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牌照号津G×××××雷克萨斯牌汽车的所有权转移至冯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