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连敏、黄骅市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敏,黄骅市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商杰华,商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95号申请人:王连敏,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黄骅市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三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3291802-8。法定代表人:刘金月,总经理。被申请人:商杰华,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商木海,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王连敏与被申请人黄骅市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商杰华、商木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连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商杰华、商木海所有的财产价值在30000000元内进行保全。申请人王连敏以自己名下的座落于黄骅市骅都家苑3号楼2单元401室、402室房产两套,渤海新区12号路东,1号路南307国道北2号商业门市7号楼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连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黄骅市开发区3号路北的五处房产,房产证号为:黄骅市字第××、13××88、13××36、13××30、13××3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