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仵毫、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仵毫,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仵毫。被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仵毫与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誉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1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战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