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8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56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12日22时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10C**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与韶山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嫌疑。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赵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