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汉灿与李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汉灿,李志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055号原告:傅汉灿,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李志贤,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汉灿与被告李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傅汉灿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应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