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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汉灿与李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汉灿,李志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055号原告:傅汉灿,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李志贤,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汉灿与被告李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傅汉灿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应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