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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任生俊与杜喜根、赵庆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生俊,杜喜根,赵庆牛,杨林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1058号原告:任生俊。被告:杜喜根。被告:赵庆牛。被告:杨林保。原告任生俊诉被告杜喜根、赵庆牛、杨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生俊、被告杜喜根、赵庆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林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同村村民,三被告于2012年共同向原告购买肥料,欠下肥料款40000元。由于三被告经营不善,不能向原告支付此项欠款,于2014年2月1日,被告杜喜根作为借款人,被告赵庆牛和被告杨林保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40000元借条一张,并承诺2个月归还。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所要此款,被告以手头没钱推托,至今仍无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被告杜喜根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但当时是我们五个人一起弄的,我们有法人代表,是法人代表让我们三个签的字,结果就把我们就给套进去了。现在是外面欠的我们种子钱没有要回来,所以我们无法给付原告,如要回来种子钱,就可以给原告。被告赵庆牛辩称,借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我们三个实际没有欠原告的钱。当初种子的钱没有要回来,说好是我们五个人一起给原告打借条的,但其它两人没有签字,只有我们三个人签字了。现在外面还欠我们种子款,要是要回来早就给原告了。现在我们无力给付。被告杨林保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理应协商处理。被告虽然辩解欠款实际还有他人,而且是其他人欠的种子款没有给他们,所以他们无法给付原告,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虽然原、被告之间实际不是借款行为,但被告在实际欠原告款项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转换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且在借条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喜根于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生俊借款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赵庆牛、杨林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祺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