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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会荣、田欣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荣,田欣淼,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张会荣,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田欣淼,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林海,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张会荣与田欣淼、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海工资轮候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