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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与邱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8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综合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程晓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吉武,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邱勇,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丹江口市人。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武当山国土局)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7〕3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金凤担任审判长兼主审,审判员王汝军,人民陪审员杨月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当山国土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邱勇未经批准于2016年1月同冯光涛占用武当山特区瓦房河村2组土地联合建房。房屋占地面积324.54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林地。该房屋位于武当山特区瓦房河村二组河坪处,系邱勇借用其母亲冯金莲原住宅倒塌无处居住为名在该处的个人建房。经瓦房河村委会干部带领工作专班现场踏勘指界,冯金莲房屋现状已倒塌,且房屋周边的确有地质灾害隐患。邱勇占用的土地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嫌非法占地,符合立案标准,武当山国土局于2017年2月16日对邱勇涉嫌非法占地建房一案进行立案查处。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瓦房河村委会向武当山国土局提交了该处建房情况的说明材料,反映了该处建房者为本村万国芝、万国清、冯金莲、吴高莲等4户精准扶贫对象,原住房年久失修,于2015年8月受灾倒塌,在瓦房河村二组抢险自救建房,解决灾后住房问题。但该村委会证实冯金莲一户已列入精准扶贫对象,已为其建有精准扶贫房屋。申请执行人武当山国土局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邱勇送达了武土资执告〔20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武土资执听告〔201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对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邱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执行人邱勇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联合建房协议复印件1份;瓦房河村建房用地规划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不能够证明其新建房不是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对被执行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询问笔录5份;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账复印件一份;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武当山国土局执法人员姬小飞、李勇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武当山国土局案审会讨论笔录及审批表各一份等材料。上述材料证明邱勇构成非法占地事实。申请执行人认为:邱勇非法占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邱勇依法送达了武土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你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324.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责令你将非法占有的803.75平方平土地退还给武当山瓦房河村。被执行人邱勇到期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邱勇依法送达了武土资催告字〔2017〕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履行武土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即“限你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324.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邱勇在催告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但到期后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当山国土局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该局作出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邱勇依法送达的武土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武当山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邱勇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324.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薛金凤审 判 员  王汝军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琰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