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剑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剑南,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4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吴剑南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三村198号1-2号失主杨某的家中,将卧室床头柜上的1部OPP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剑南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吴剑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剑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剑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抻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吴剑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