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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行审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北仑同孚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北仑同孚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6行审17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局长。委托代理人阎益芬,该局科员。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同孚玻璃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20279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大胡同西路(东)32号。法定代表人王跃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仑)市监质处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同孚玻璃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1.5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成勇审 判 员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