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东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39号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永茂:申请执行人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茂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付执行款721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永茂承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仲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