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汪新发、章学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新发,章学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汪新发,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章学农,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章学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学农收入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