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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定宇、吕发桂与被执行人孙守江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定宇,吕发桂,孙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蒋定宇,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无业,住朔州市怀仁县吴家窑镇吴家窑村。申请执行人:吕发桂,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朔州市怀仁县吴家窑镇吴家窑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昊,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守江,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大同市建设局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小区。本院在执行蒋定宇、吕发桂与被执行人孙守江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守江履行归还借款共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365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守江名下的存款103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