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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殷勇建与吴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勇建,吴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292号原告:殷勇建,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吴少勇,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勇建与被告吴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勇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勇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勇建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