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明禄、莫启信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禄,莫启信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5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明禄,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钟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5日被羁押,10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莫启信,男,1992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钟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5日被羁押,10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至10月3日期间,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先后4次驾驶一辆黑色法铃牌助力车来到中山市大涌镇进行飞车抢夺,抢夺数额共计人民币9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9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密谋后驾驶上述黑色法铃牌助力车来到大涌镇南村晨光制衣厂附近,趁被害人何某不备,抢走其手中的OPPO牌R9M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二)2016年9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密谋后驾驶上述作案车辆来到大涌镇古今牛杂店附近,趁被害人程某不备,抢走其手中的iphone6S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8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三)2016年10月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密谋后驾驶上述作案车辆来到大涌镇文田布业城附近,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抢走其手中的步步高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四)2016年10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密谋后驾驶上述作案车辆来到大涌镇石井环镇路旗风小学旁公交车站,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抢走其手中的步步高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在大涌镇中新加油站红绿灯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处缴获上述作案用助力车1辆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程某、张某1、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及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文件去向证明、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潘明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明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莫启信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潘明禄、莫启信退赔被害人何飞飞OPPO牌R9M手机折价款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程发保iphone6S手机折价款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张碧艳步步高牌手机折价款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王巧慧步步高牌手机折价款人民币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文凯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人民陪审员 马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梁倩欣书 记 员 卜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