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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旭辉与赵丽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旭辉,赵丽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财保56号申请人何旭辉。被申请人赵丽娟。何旭辉与赵丽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丽娟价值112600元的平川区长征东路周家地住宅小区13幢楼房一套,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丽娟位于平川区长征东路周家地住宅小区13幢楼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83元,由申请人何旭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又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高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保栋书 记 员 王耀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