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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吕利先与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利先,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29号原告:吕利先,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玉井,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茶花园路29号锦湖苑301号房。法定代表人:温有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住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负责人:温有光。被告:温有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吕利先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吕利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利先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姚 飞审 判 员  黄永敏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金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