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与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680号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住所地孟州市市内灰常路北段。经营者可伟华,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强、郭文静(实习),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军,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与被告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梁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撤回对被告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