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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凤军、孙文忠、黄义华、宫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程凤军,黄义华,孙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负责人栾振平,行长。被执行人程凤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义华,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孙文忠,男,1960年1月9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宫艳波,男,1978年4月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凤军、黄义华、孙文忠、宫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程凤军、黄义华、孙文忠、宫艳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凤军、黄义华、孙文忠、宫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虎林市支行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