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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安青与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64号武汉康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执行请人吴安青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鄂0302执1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冻结期间,你公司不得支付。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承办人: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