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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费瑞银、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瑞银,张玉才,张英,刘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费瑞银,女,1950年12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玉才,男,1945年9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英,女,1997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绍贵,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费瑞银、张玉才、张英与刘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845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 浩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