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红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红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154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凤栖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304768-X。法定代表人:柴家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顺忠,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红兴,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红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宇书 记 员 齐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