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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宝山与赵明龙祁艳玲刘新春赵明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山,赵明龙,祁艳玲,刘新春,赵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何宝山,男,57岁。被执行人赵明龙,男,42岁。被执行人祁艳玲,女,43岁。被执行人刘新春,男,57岁。被执行人赵明霞,女,54岁。本院在执行何宝山与赵明龙,祁艳玲,刘新春,赵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宝山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