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衡水苏飞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衡水苏飞特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魏志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苏飞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衡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冯银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苏飞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及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