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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被执行人乔志彬、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庆,乔志彬,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乔志彬,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生,现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法定代表人乔治彬,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与被执行人乔志彬、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国庆对五查结果无异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已缴纳执行费0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0元,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保全了乔志彬的股权,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到期之日前60天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续行保全,逾期造成脱保等损失,自行负担。因申请人刘国庆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2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