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石长、蓝德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石长,蓝德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林石长,男,48岁,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会昌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蓝德饶,男,46岁,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会昌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蓝德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德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蓝德饶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锦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