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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法定代表人:潘显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曾关根,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20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勇浩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圣基公司已就案涉款项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圣基公司2017年5月份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了起诉金额,但被上诉人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没有改变,其减少起诉的金额应是重新核算了价款,不是撤回诉讼。2、从钢材购销合同来看,圣基公司承担的是从勇浩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代为支付钢材款责任,圣基公司要求返还,必然涉及工程款的支付与结���问题,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圣基公司请求权基础系基于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及其履行该判决书代勇浩公司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本案为追偿权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勇浩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圣基公司本案诉请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属于实体审查内容,非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范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