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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丽琴与胥明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琴,胥明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633号原告马丽琴,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胥明利,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琴与被告胥明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琴以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丽琴负担。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