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钢,尹春青,杨彦文,郭永星,芦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于钢,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尹春青,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彦文,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永星,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芦华金,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钢、尹春青、杨彦文、郭永星、芦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