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隆梅红与重庆御风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梅红,重庆御风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隆梅红,女,汉族,199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重庆御风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华园路一巷1号2幢(原3楼)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DJP7E。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关于隆梅红与重庆御风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5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御风行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隆梅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27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