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某何良勤等与张小平李杰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张小平,李杰,严加垚,陈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233号原告:何国成(死者何安全之父),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加美(死者何安全之母),女,1951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胡某(死者何安全之妻),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某1(死者何安全之长子),男,200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某2(死者何安全之次子),男,2009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胡某(何某1、何某2之母),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加垚,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平,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杨,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风,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诉被告张小平、李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0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原告何国成、李加美、胡某、何某1、何某2负担。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