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苗正权、刘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正权,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38号申请人:苗正权,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居民。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忠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经原告王瑞堂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全部标的共计1050元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