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谢世甫与楚克飞、李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甫,楚克飞,李建平,濮阳市尚霖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178号原告:谢世甫,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明,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勇,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克飞,男,汉族,成年,住址濮阳市。被告:李建平,男,汉族,成年,住址濮阳市人民路濮阳市。第三人:濮阳市尚霖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路东3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甫诉被告楚克飞、李建平、第三人濮阳市尚霖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及第三人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