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64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委托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