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窦某某、窦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4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窦某某、窦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窦某某、窦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窦某某、窦某某给付赔偿款1992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927元,诉讼费1100元,共计21027元。本院认为,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