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宝泉与包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泉,包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52号原告:李宝泉,男,1971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和,男,4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宝泉与被告包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宝泉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故原告李宝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宝泉承担。审判员白晓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五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