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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守全与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全,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81号原告:张守全,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魏来,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张守全与被告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已预收157.50元),减半收取为157.50元,由原告张守全负担。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