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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699葛恒新与邵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恒新,邵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葛恒新,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邵正祥,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葛恒新与被执行人邵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7民终44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向阳审 判 员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