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明平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明平,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荆门市东宝区。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明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鄂08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明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明平在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苏畈桥都市岸泊小区地下室开设了一家电子游戏机室,并聘请管理人员、上分员进行营业。当天下午16时许,该电子游戏机室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扣押1台8机位“捕鱼机”、8台(2组16机位)“五星宏辉草花机”、10台(10机位)“庄和闲百家乐”游戏机,共19台34机位。经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鉴定,上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涉案的电子游戏设备已于2016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收缴。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明平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投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明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明平上诉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明平开设赌场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明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李明平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明平犯罪的性质、具有的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明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加友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扶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