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女,居民,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胡育红,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乐,系该公司行政主管。申请执行人刘晓华与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90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