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强与渭南市申渭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金章,系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私下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