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么永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永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2刑初53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么永刚,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永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么永刚酒后驾驶陕ELXX**号小型轿车,沿华阴市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左转至贵妃路时,被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么永刚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61.18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么永刚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证人证言、血样提取记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么永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现场酒精测试单、现场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华阴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告知笔录、么永刚指认喝酒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被告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永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么永刚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么永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经华阴市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对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故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么永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晨晨 搜索“”